笔者之前写了一篇关于寿险电销管理规范的文章,在此,笔者想就保监会2007年出台的《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专用产品开发和管理的通知》,谈谈对财险电销管理规范的理解。
与寿险不同的是,国内财险业务自恢复以来,一直习惯于依靠公司外勤直接展业,并辅之以兼业代理等简单的销售方式,缺乏系统完善的营销体系。这种方式在业务恢复前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保险市场的日益成熟及顾客需求的多样化,则不利于保险公司的业务拓展,也不利于公众保险意识的提高及保险商品的销售。
在财险市场中,车险占了七成以上的市场份额。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私人汽车拥有量年均增速在20%左右,大大快于经济增速。私人汽车突破千万辆用了近20年,而突破2000万辆仅仅用了3年时间。所以个人非营业性车险占了整个车险市场的五成以上。车险的巨大市场份额,使每一家财险公司都对车险市场投以极大的关注,也成为财险公司争夺的目标。在这个竞争残酷的江湖中,谁都希望能找到更好的销售渠道和销售方式。以往车险都是通过车行、4S店或者保险营销员等中间渠道来销售,保险公司对这些渠道的依赖也是非常强的。为了改变这种局面,以人保财险和平安财险为首的大型财产险公司,开始寻找新业务渠道--电话直销理念因此浮出水面。保监会对车险电销采取既鼓励又规范的方式,一方面,为了鼓励保险公司积极开展车险直销业务,有效提升了新渠道的竞争力,使其区别于中介机构的电话销售模式,特批专用条款和费率;另一方面,保监会从整顿好车险市场秩序,就抓住了规范产险市场的关键的观点出发,在2007年4月出台了《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专用产品开发和管理的通知》。
《通知》在财险电销营销模式、电销专用产品的销售对象、销售主体、产品的开发和销售的条件、审批、费率、监控机制、售后服务等方面都做了规范:
1、明确财险电销的定义
这里定义的电销业务指的是直接销售业务的一种创新营销模式。除了销售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或备案的保险产品或电销专用产品,保险公司还要通过电销渠道向客户提供咨询、报价、接报案等服务。 2、财险电销的主体只能是保险公司
寿险电销可以由保险公司完成,也可以由保险公司的合作机构完成。而财险电销只能由保险公司以直销的形式来做,不能委托、雇佣保险中介机构或其他外部专业机构销售电销专用产品,不得在电销业务的经营费用中列支手续费等中介费用。
3、对财险电销产品的销售对象有所限制
保险公司电销专用产品只能用于承保分散性的个人业务,非分散性个人业务和非电销渠道不得使用电销专用产品。这表明,电销渠道对部分私家车开放,所有单位用车和营运车辆都不可以运用该条款和费率。
4、对财险电销产品的开发和销售有所要求
要求:有合法的电销业务办公场所;有专门的电销管理部门;有专用的电销服务号码;建立专门的电销运营基础设施和电脑系统;建有完善的专项内控管理制度和管理流程。另外,保险公司应当在中国保监会批准的经营区域内开展电销专用产品销售活动。
5、对于财险电销产品本身有所要求
第一,产品必须要通过保监会的审批; 第二,电销产品要严格执行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保险条款和费率; 第三,要求电销产品的保单要注明“电销专用”标记,专家识别标记。
6、保监会根据实际情况,要对开办电销的保险公司进行验收
验收内容包括对保险公司开办电销业务的各项管理制度、系统运行情况以及运营场所等。
7、地区性监管单位也有一定的验收与监管责任
涉及地区保监局的工作有:
第一,验收方面,中国保监会可以委托保监局开展此项验收工作; 第二,保险公司应当在电销专用产品获准使用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电销专用产品销售地区的保监局报告; 第三,各保监局对于辖区内开办电销专用产品的保险公司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防止保险公司通过电销渠道开展不正当竞争,扰乱市场秩序。对于电销业务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予以严肃处理,对于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当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8、电销专用产品要独立核算
建立电销专用产品独立核算制度。电销专用产品相关的保费收入、赔款支出、营业费用等应在财务科目上单独记录、统计与核算。不得将非电销业务记入电销业务渠道项下。
9、对财险电销的区域有所限定
对于财险电销,要求应当在中国保监会批准的经营区域内开展电销专用产品销售活动,不得异地承保。另外,电销业务的出单、送单、收费、理赔及后续管理等原则上应当在保险标的所在地进行,并实行属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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